九项政策措施 扶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镇建设

出处:泉州网-泉州晚报时间:2010-07-29查看所有评论

省市级试点小城镇分布图

 昨天出台的《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试行),从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财税金融政策、建设用地供应、户籍管理制度等九个方面,提出系列优惠政策措施,大力扶持试点镇的建设。

 据悉,市小城镇专项奖励资金由每年800万元调整到每年45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重点向试点镇倾斜。

 今后将完善试点镇财税管理体制,力争做到“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健全试点镇财政管理机构。2010-2015年,对试点镇以2009年地方本级收入(按2009年计算试点镇财政体制增量分成收入口径为准)为基数,由所在地政府确定适当比例核拨镇级固定分成,试点镇当年新增地方本级收入(剔除上解上级及对试点镇区域内企业拨补、奖励部分)实行全额返还。

 试点镇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入库数剔除上解上级后,全额予以返还;区域内土地出让收入在按规定提取省级以上各项规费后,全额予以拨补,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优先用于试点镇区域内廉租住房建设;按规定收取的城市垃圾处理费,在提取规定的代征手续费后,全额予以返还,专项用于垃圾中转运输和管理、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及村(社区)日常垃圾收集管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规定由试点镇负责收取,专款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厂建成投用后,按规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在提取规定的代征手续费后,全额予以返还,专项用于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及管道建设和维护管理。

 试点镇区域内企业在享受市政府及各地经济发展扶持政策的基础上,企业在试点镇从事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全额拨补前三年所取得的建筑安装业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通过贴息贷款、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试点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交通道路建设方面,试点镇外接的跨镇道路要纳入市主干公路,对纳入市主干公路项目的,优先考虑列入市级年度交通项目补助计划。

 加大金融部门对小城镇建设的融资支持力度。试点镇基础设施和公共项目建设融资,可由所在地县(市、区)国投公司提供担保。新入驻试点镇的金融保险企业,自营业当年度起,其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年内予以全额拨补;支持试点镇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

 市、县两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调配的专项资金要重点向试点镇倾斜,并积极配合试点镇争取上级各项补助资金。

 发展项目审批有绿色通道

 试点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费用,扣除上级补助外,其余纳入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

 为试点镇发展项目的项目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建设等手续审批办理提供绿色审批通道。对有利于促进小城镇发展建设项目,一时无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经批准后,给予办理先行施工手续。

 坚持统一建设方式。试点镇镇区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停止办理零星用地、零星建设审批手续,一律禁止分散建设用地指标和个人在规划区内建设单门独院住宅。对镇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危房,可按照规划,有计划地分期分批组织进行改造。对所辖分散、零乱的村庄,可合改旧建新工作进行迁并,引导向居住小区集中。

 项目建设报建资金到位比例(占项目总投资)降为20%,施工许可审批涉及部分收费(或押金)项目给予减半或减免,即工程履约保证金给予减半缴交,对进入工程交易中心招标项目免收业主工程交易服务费。

 城市房地产开发政策允许向试点镇延伸,切实保障试点镇房地产开发的用地供应,适当增加因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确需局部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控制指标可在县域范围内平衡,市政府予以优先审批。支持试点镇商品住房消费,因地制宜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积极探索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管理办法,鼓励引进实力强、信誉好的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镇区综合改造、成片开发或新农村建设,促进试点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完善购房按揭和农村建筑物抵押贷款的各项配套政策,促进农民和农民工购房贷款业务开展,方便农民转移就业。试点镇农村村民退出原宅基地,在镇区购买房地产的,可予以补贴优惠,对农村宅基地或房产回收、置换实行优惠,促进农村人口向镇区集聚。

 支持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对个人因自住需要购买试点镇普通商品房的,给予所缴交契税一半的财政补贴,免收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手续费。

 推进旧区、村危房改造。镇区旧区(包括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尽可能采用成片小区式改造,鼓励农村旧村(包括危旧房)采用统建、联建或成片小区改造的方式,可采用商业开发、村企合作或业主集资改造模式。凡涉及的收费项目,除国家明令不能减免的外,一律给予减免。

 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把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有机结合起来,由镇政府组建业主单位,把国家、省用于补助廉租住房建设与租金补贴及危旧房补助的资金统筹使用。

 按居住地登记户口

 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在试点镇连续居住并办理“暂住证”满五年,与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在企事业单位工作已满三年,无违法犯罪记录,本人要求户口迁入的,公安机关准予办理户口迁移。

 进城务工、就业人员已办理“暂住证”,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取得高级技工、技师资格以及其他突出贡献;或被企事业单位聘为中高级管理、技术人员,本人要求户口迁入试点镇,凭有关证件和证明,公安机关予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对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来泉务工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优先准予将户口迁入实际居住地。

 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试点镇就业并与企事业单位依法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实际工作已满三年,本人要求户口迁入的,公安机关准予办理户口迁移;符合立户条件的,准予立户。

 在试点镇镇区购买商品住房的,本人要求户口迁入试点镇,连带其配偶、子女(1-2人),可予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未满18周岁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已在试点镇学校就读的,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在试点镇,且在试点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祖父母、外祖父母确与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生活,要求投靠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其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在试点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投靠落户。

 试点镇政府负责协调做好各村(社区)为外来户口迁移提供同意迁入证明。农民进镇按有关程序登记落户后,保留其原来所在村享有的村民待遇。

 尝试赋予县一级管理权限

 尝试赋予试点镇县一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需上报各级政府审批的项目,各地行政服务中心要纳入绿色通道服务,实行集中联合审核审批和“容缺预审”等制度,特事特办,限时办结,提供优质服务。凡在试点镇从事不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项目,只要持有效身份证或者暂住证到工商所报备,准予一定的试营业期限再办理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登记权限下放试点镇工商所。

 鼓励开展农村土地整治

 对于试点镇的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项目落实、节约集约的情况下,国土部门应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单列安排,按批次报批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规模限制上适当放宽。因建设项目确需局部修改试点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控制指标可在县域范围内平衡的,市政府予以特事特办,优先审批。

 鼓励试点镇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节余的建设用地,可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并根据城乡规划及现行的土地政策办理供地手续;也可保留集体建设用地性质不变,用于建设村民住宅、村集体物业和村集体公共设施。

 市国土部门要加强指导,帮助3个省级试点镇用好省里各10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帮助12个市级试点镇用好各20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证试点镇建设用地需求。对省、市级试点镇进行用地指导,开辟绿色通道,对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批等相关用地手续,给予优先限期办理。林地保护方面,在确保总体平衡基础上,根据规划建设需要灵活调整。

 加强试点镇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除宅基地之外,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有形土地市场主管部门应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业务,通过公开规范方式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选择在试点镇就业的农民,按本人意愿,其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续保留,也可有偿退还或转让。

 扶持建立人力资源市场

 把符合保障条件的“五老”人员(定补金不计入收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试点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扶持发展敬老院建设。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允许其在此基础上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加强试点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建设,建立村级(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建立劳动保障信息基础台账,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扶持建立试点镇人力资源市场,形成互通的市场服务网络,做到“两头清、两发布、两介绍、一服务”(即:有劳动能力且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劳动力状况清、当地企业用工需求情况清;及时发布就业政策、企业用工信息;开展职业培训介绍、求职就业岗位免费介绍;为劳动者提供维权、小额担保贷款等各项便利服务)。

 统筹水环境水生态规划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休闲农业项目、农业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在试点镇域推广实施大棚栽培、发展规模经营、建设标准农田及节水灌溉工程,或引进推广台湾优良种养品种和先进技术、先进农机及农产品加工设备,或新营造沿海基干林带、风口防护林(经济林除外)、发展非规划林地造林和落实林业管护责任,达到市扶农政策验收标准的,优先补助。

 结合市重点建设项目市域小流域整治工程,优先安排流经试点镇的小流域整治项目,统筹区域内水环境、水生态规划,按照城市防洪排水排涝标准,结合景观工程推进试点镇镇域小流域、水源、水库(山围塘、湖泊)、海堤、水闸等整治建设和加固,优先安排规划内试点镇列入国家2010-2013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

 加强重污染行业监管

 严控高耗能、高污染产业项目审批,加强重污染行业监管。支持试点镇创建省级环境优美乡镇,市环保专项资金优先安排试点镇的整治项目。以绿色通道的形式,服务好符合规划的项目和产业的报批,在确保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下,优先安排总量调剂。

 探索推进综合执法管理

 试点镇要在今年年底前设立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由县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并委托其行使相应管理职能。到试点镇工作的规划建设管理专业人员可享受市紧缺人才引进的相关政策,采取直接聘用等灵活方式,配强专业管理人员。

 探索推进小城镇综合执法管理,在试点镇设立由县级行政执法局派驻的行政执法中队。要将交警职能延伸到小城镇镇区,加强城镇综合管理,经费由县、镇两级合理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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